第二十一条

有效

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相同类型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一次性受理和集中审批。

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有效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措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可以按照规定予以简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