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浦东新区应当在规划产业用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地,专门用于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产业。

资源化再利用园区新增的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其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级统筹安排。

对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可以采用“带方案”出让方式或者“带方案”租赁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可以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