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内海湾海域及两侧区域日常保洁的管理,维护整洁的内海湾环境。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定期对内海湾海域底部淤泥进行监测,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内海湾容易产生底泥淤积的海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编制清淤整治方案并推动实施,提升内海湾水质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