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侵占、破坏内海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