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内海湾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直接或者通过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向内海湾海域排放工业废水。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内海湾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或者通过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向内海湾海域排放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