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内海湾范围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确需新建入海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内海湾入海排污口台账,加强对入海排污口水质的监测,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