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向内海湾海域排放下列船舶污染物:(一)船舶垃圾;(二)生活污水;(三)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四)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压载水。违反前款规定,由海事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处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