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刘公岛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刘公岛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安全、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维护、修缮。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