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刘公岛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做好日常养护,定期开展巡查、监测,排除安全隐患,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保护利用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