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按照“先到达、先使用”的原则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个人专用或者长期使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