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的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按照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停放车辆,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医疗救护通道等;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装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