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明示泊位数量、服务时段等内容,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还应当明示价格管理方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维护和管理停车场标志标识和设施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三)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四)做好停车场内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灾、盗窃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维护停车场内环境卫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停车过程中噪声、扬尘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提供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并执行车辆停放收费减免的有关政策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