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住宅小区内既有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利用非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设置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