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零星用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由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定。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应当无条件拆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