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中小学校,应当针对校内教职工停车需求与接送学生停车需求分别设置停车泊位,并同步设置接送系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停车泊位和接送系统设置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既有中小学校停车场出入口在校外设置、具备安全隔离条件的,应当对校内车辆与接送学生车辆实施物理隔离改造,并依规识别有序向接送学生车辆开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