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老旧住宅小区、中小学校、医院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统筹考虑公共停车场建设、改造,明确相关用地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