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