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和交通需求状况,制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征求各相关部门以及区(市)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