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和交通需求状况,制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征求各相关部门以及区(市)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