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方式供应:(一)非营利性公共停车场,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二)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三)对新建独立占地、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