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