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