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需要,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推行错时、延时、预约、全天候政务服务,打造优质营商服务品牌。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