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区域交通一体化建设,实现多种交通方式互联互通,发展绿色交通,畅通物流运输,提高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