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提供优质居住环境。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