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合理配置医疗服务资源,强化医疗保障服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构建医养康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