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五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儒家文化、运河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弘扬红色文化,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建设有内涵有文化的品质城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创新创业文化和诚信文化建设,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居民综合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