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