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