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对于实施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分离的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批监管联动机制,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监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当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依法变更、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