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