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