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