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处置责任等事项,实行清单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