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由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进行评价,公开评价结果,并对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