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