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涉企服务事项全流程在线审批服务,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建立电子证照的签发以及跨地区跨层级互通互认、异议处理、反馈纠错等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