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推进网上登记服务,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强化共享信息的支撑作用和应用范围,加强与有关部门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推动交易、纳税、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推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用户信息变更联动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业应当同步办理。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