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态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清单,完善“市县同权”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