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态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清单,完善“市县同权”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