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推动与上级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畅通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智能化办事渠道,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融合,完善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的导引功能,扩展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范围。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