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细化政务服务标准,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流程,依托一个办理平台,统一线上线下服务标准,对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