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各类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实施保障经济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