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济运行监测长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公共卫生、金融安全、社会就业等领域风险预警,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导落实,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