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济运行监测长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公共卫生、金融安全、社会就业等领域风险预警,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导落实,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