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