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