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培育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进海外人才联络机构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加大人才投入,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并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