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办理、破产企业重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