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信息,组织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利的金融支持。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