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加大对创新产业、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