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交易目录清单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联通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推行远程异地评审。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