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创新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